申请执行人陈和民,男。申请执行人赵玉侠,女。被执行人陈占虎,男。
申请人陈和民、赵玉侠与被执行人陈占虎赡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和民、赵玉侠要求被执行人陈占虎给付他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30日的生活费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占虎自愿给付申请人陈和民、赵玉侠7个月生活费1050元。申请人已领取。该款已兑付清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长执字第0012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斌合审判员:曹庚科审判员:贾和平
书记员:崔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