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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姚某甲与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淳执字第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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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纠纷文书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姚某甲,男,生于1938年4月20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姚某乙,男,现年46岁,汉族,农民,系姚某甲长子。被执行人姚某丙,男,现年36岁,汉族,农民,系姚某甲次子。被执行人姚某丁,男,现年36岁,汉族,农民,与姚某甲次子姚某丙为双胞胎。

本院在执行(2013)淳执字第00095号姚某甲与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每人应给付申请人姚某甲2013年8月份生活费200元并共同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执行时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当面给付申请人,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303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013年8月份生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新兵审判员:王整风审判员:张艳艳

书记员:王海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