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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栾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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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纠纷文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栾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葛升俊,男,汉族,青岛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

申请人栾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27日审结。该案(2010)李民初字第243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已将本案案款交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账户,案款已发还给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李民初字第24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吕雅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