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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夏福昌结案裁定书

(2013)景执字第4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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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纠纷文书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夏某甲,男,194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执行人夏某乙,男,43岁,汉族,农民,住景县。

申请执行人夏某甲与被执行人夏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2009)景民一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年下半年和2013年上半年生活费共计1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125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1200元,交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景执字第479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宪超

书记员:李明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