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丙,男,汉族,职工。被执行人李某丁,男,汉族,农民。
李某某、胡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赡养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4800元,已执行1200元,未执行36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部分履行义务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询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蓝法执字第002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哲强审判员:许宏刚审判员:王鹏晖
书记员: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