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葛某甲赡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肥东执字第0022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纠纷文书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葛某甲,男,193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葛某乙,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申请执行人葛某甲与被执行人葛某乙赡养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2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葛某乙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葛某乙银行存款12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明

书记员:计振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