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葛某甲,男,193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葛某乙,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申请执行人葛某甲与被执行人葛某乙赡养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2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葛某乙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葛某乙银行存款12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明
书记员:计振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