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某某。申请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
朱某某、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0)三民初字第010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标的2800元。2013年8月15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乙已履行完本案义务2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40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李天亮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