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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某甲与丁某甲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永民执字第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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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纠纷文书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某甲,住永吉县。被执行人:丁某甲,住永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甲与被执行人丁某甲(2013)永民执字第413号赡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洪军审判员:焦桂香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李国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