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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佘某某、申某某与佘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滑王民初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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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赡养纠纷文书滑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佘某某,男,1937年4月4日出生。原告申某某,女,1937年1月28日出生。被告佘某甲,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某某、申某某诉被告佘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佘某某、申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佘某某、申某某负担。

审判员:闫学稳

书记员:王雪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