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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闫某甲与闫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祁民初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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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赡养纠纷文书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闫某甲,1936年农历3月23日生。被告闫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甲与被告闫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甲于2013年2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某甲负担。

审判员:李怀平

书记员:赵宝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