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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贺新民、孙爱连与贺树海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汤菜民初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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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赡养纠纷文书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贺新民,男,194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孙爱连,女,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贺树海,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古贤乡东段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新民、孙爱连与被告贺树海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新民、孙爱连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新民、孙爱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贺新民、孙爱连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楠

书记员:运士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