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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乔某甲与乔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民民初字第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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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赡养纠纷文书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乔某甲,男,193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乔某乙,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三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甲与被告乔某乙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乔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海涛

书记员:丁玉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