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甲,男,193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乔某乙,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三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甲与被告乔某乙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乔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海涛
书记员:丁玉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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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乔某甲,男,193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乔某乙,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三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甲与被告乔某乙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乔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海涛
书记员:丁玉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