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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万林、杨文贤与张玲、张巧凤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涧民二初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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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赡养纠纷文书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万林,男。原告杨文贤,女。被告张玲,女。被告张巧凤,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林、杨文贤诉被告张玲、张巧凤为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万林、杨文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万林、杨文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万林、杨文贤承担。

审判员:李晨光

书记员:苏晓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