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素珍,女,1929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魏兆清,男,195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儿子。
申请执行人赵素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兆清赡养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魏兆清名下银行存款31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刘家梁审判员:苏富军
书记员:杜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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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素珍,女,1929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魏兆清,男,195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儿子。
申请执行人赵素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兆清赡养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魏兆清名下银行存款31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刘家梁审判员:苏富军
书记员:杜银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