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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素珍与魏兆清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殷执字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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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纠纷文书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素珍,女,1929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魏兆清,男,195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儿子。

申请执行人赵素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兆清赡养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魏兆清名下银行存款31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刘家梁审判员:苏富军

书记员:杜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