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某甲,男。被执行人邓某乙,男。
本院(2011)武胜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某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邓某乙所有的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胜县万善镇支行账户为03035116220********上的存款壹万元和账户为03035116220********上的存款壹万元共计贰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左松涛
书记员:张举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