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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关于郭玉芝与王理金赡养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4)洪执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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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玉芝,女,73岁,汉族,农民,住洪雅县。被执行人王理金,男,52岁,汉族,农民,住洪雅县洪。被执行人王理春,男,42岁,汉族,农民,住洪雅县。被执行人王翠香,女,48岁,汉族,农民,住洪雅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1994)洪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郭玉芝与被执行人王理金、王理春、王萃香赡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1994)洪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松审判员:郑朝洪人民陪审员:周元恩

书记员:王志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