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秀菊,女,1926年3月5日生,汉族,兴平市东城办居民,现住兴平市南大街城建局家属院,身份证号码:6104211926********。委托代理人张从华,女,1963年11月3日生,汉族,兴平市窗纱厂退休职工,现住兴平市东大街爱民巷**,系申请人女儿。被执行人张从文,男,1968年1月9日生,汉族,兴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工,现住兴平市环卫队家属院****身份证号码:6104211963********。
王秀菊申请执行张从文赡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3)兴民初字第008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00元(2013年7月至12月的赡养费),执行费用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兴执字第00168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新党代理审判员:徐林代理审判员:许剑
书记员:史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