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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书香与被执行人刘兴君、刘兴宏、刘凤艳、刘凤英、刘凤梅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龙执字第3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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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纠纷文书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书香,女,1940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西宁街8委**。被执行人刘兴君,男,1963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西宁街8委**。被执行人刘兴宏,男,1970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西宁街。被执行人刘凤艳,女,1962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福镇街8委**。被执行人刘凤英,女,1966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向阳街10委**。被执行人刘凤梅,女,1972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山东省泰安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书香与被执行人刘兴君、刘兴宏、刘凤艳、刘凤英、刘凤梅赡养纠纷一案中,因未查到可执行财产,依照相关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5)龙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忠伟执行员毕正江执行员吴刚

书记员:秦绍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