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邱某甲,男,193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现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3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邱某乙,男,1955年农历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邱某丙,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邱某丁,女,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执行人:邱某戊,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申请执行人邱某甲、李东荣与被执行人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邱某戊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的(2013)宁民一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宁民一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文广
书记员: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