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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富斌、苏月欠与张艳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6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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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富斌,男,195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苏月欠,女,194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艳,女,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富斌、苏月欠与被执行人张艳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富斌、苏月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一终字第01076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元。执行中,本院已将该案款执行回,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6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窦婵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