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甲某,男,194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朝邑镇。被执行人刘乙某,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
本院在执行刘甲某与刘乙某赡养纠纷的(2012)荔民初字第0029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甲某于2013年9月10日因病去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荔县人民法院(2012)荔民初字第002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翟立龙审判员:党树兴审判员:王进军
书记员:胡张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