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侯某甲,农民。申请执行人:宋某,农民。被执行人:侯某乙,农民。
关于侯某甲与宋某、侯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梁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侯某甲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某、侯某乙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侯某甲与宋某、侯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鸿庆审判员:马咏梅代理审判员:宿艳丽
书记员:赵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