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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某赡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邹执二字第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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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纠纷文书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某。被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

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邹民初字第198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邹民初字第1988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立审判员:赵光审判员:张军

书记员: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