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女,1942年8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1年4月14日生,满族,农民,住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且经本院审查准许撤回,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3)义民执字第0053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飞代理审判员:孙安国代理审判员:赵国义
书记员:路远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