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岑某某、罗某某与岑某甲、岑某乙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乐中执字第93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岑某某,男,194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194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岑某某,男,194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岑某甲,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岑某乙,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7)乐中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岑某某、罗某某与岑某甲、岑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岑某某、罗某某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7)乐中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余红波

书记员:陈梁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