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甲。被执行人王乙。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屏山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乙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3)屏山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到期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明宏审判员:杨文平审判员:吴亨
书记员:刘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