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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4)鸠执字第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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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3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刘某甲,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执行人:刘某乙,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刘某丙,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刘某丁,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鸠民一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银行存款6621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