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陶某某,女,193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任某某,女,194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胡某某,女,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任某某丈夫胡某甲名下银行存款2004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