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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陶某某与任某某、胡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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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陶某某,女,193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任某某,女,194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胡某某,女,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任某某丈夫胡某甲名下银行存款2004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