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全珍,女。被执行人尹洪秀,女。被执行人尹洪斌,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6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13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裁定查封了位于南部县建兴镇南街住房一套,因该房不属被执行人尹洪斌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位于南部县建兴镇南街住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英贵
书记员:黄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