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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鄂宜城民南初字第00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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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赡养纠纷文书

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有利于纠纷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王某

书记员:马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