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有利于纠纷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王某
书记员:马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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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有利于纠纷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王某
书记员:马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