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男,住定州市。原告元某,女,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江涛,定州市北城区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女,住定州市。被告张某丙,男,住定州市。被告张某丁,女,住定州市。被告张某戊,女,住定州市。被告张某己,女,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元某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元某于201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任建民审判员:刘世彤人民陪审员:杨忠辉
书记员:孙占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