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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殷普如与殷存仓赡养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滑法执字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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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纠纷文书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殷普如,男,1936年8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殷存仓,男,1950年9月2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殷普如申请执行殷存仓赡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殷存仓现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1996)滑法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建青审判员:刘涛审判员:索忠伟

书记员:于相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