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贾学义,男,汉族,1955年6月15日生。被执行人贾保琴,女,汉族,1977年6月2日生。被执行人贾保华,女,汉族,1979年5月12日生。被执行人贾保平,女,汉族,1982年3月2日生。被执行人贾明君,男,汉族,1984年8月9日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贾学义申请执行贾保琴、贾保华、贾保平、贾明君赡养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法院作出的(2011)方城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保琴、贾保华、贾保平、贾明君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段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