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33年12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永某,男,1970年3月13日生,汉族。
王某申请执行王永某赡养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13日审结,该案(2009)安民三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王永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永某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家桥信用社的存款3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
书记员:彭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