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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与王永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0)安执字第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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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纠纷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33年12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永某,男,1970年3月13日生,汉族。

王某申请执行王永某赡养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13日审结,该案(2009)安民三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王永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永某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家桥信用社的存款3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

书记员:彭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