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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素温与刘建设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饶执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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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纠纷文书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素温,女,1939年3月8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被执行人刘建设,男,44岁,汉族,饶阳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素温与被执行人刘建设赡养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家属调解,双方达成一直和解意见,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饶民初字第169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旭光审判员:刘云峰审判员:索志新

书记员:王玉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