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业金,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忠锐,男,汉族。系张业金次子。被执行人张中锋,男,系张业金长子。
申请执行人张业金与被执行人张中锋因赡养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22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二):自2012年起,张业金凭医疗费累计金额,由张中锋承担50%的医疗费用,并亦于当年的12月1日前给付清结。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中锋未按期全部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张业金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张业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中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一、申请执行人张业金2012年度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8658.53元,由被执行人张中锋支付5000元,剩余部分待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双方自行计算清结;二、申请执行人张业金以后每年产生医疗费必须是医院正式医疗票据为准,同时张业金因病需住院治疗或购买药物应告知张中锋;三、申请执行人张业金每年医疗费在每年12月1日前找张中锋计算,计算数额是农村合作医疗核报后剩余部分的50%;四、双方同意本案执行终结。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张业金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220号民事调解书(二)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张中锋支付张业金2012年度医疗费8658.53元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