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男,1936年8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甲,男,1967年9月6日生,汉族。
刘某申请执行刘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20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许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甲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某甲在安阳县农村信用社的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查世杰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杨慧芳
书记员:黄兰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