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与刘某甲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安执字第021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纠纷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刘某,男,1936年8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甲,男,1967年9月6日生,汉族。

刘某申请执行刘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20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许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甲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某甲在安阳县农村信用社的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查世杰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杨慧芳

书记员:黄兰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