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玉琴,女,194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丁旺,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梁玉琴与杨丁旺赡养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的(2012)铜王黄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丁旺未自觉履行调解义务,梁玉琴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从2012年9月份起每月给付梁玉琴赡养费150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3月11日依法立案,因杨丁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梁玉琴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是权利人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梁玉琴撤回执行申请。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平审判员:常媛媛审判员:郭川
书记员:杨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