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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候振前与被执行人候彦松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饶执字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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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纠纷文书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侯振前,男,193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被执行人侯彦松,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候振前与被执行人候彦松赡养纠纷一案中,经做当事人思想工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2003)饶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旭光审判员:田孟游审判员:刘云峰

书记员:王玉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