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3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王某丙,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王某丁,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王某戊,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王某己,女,1964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08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甲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赡养费计人民币6957元,现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已履行完毕,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08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桂林审判员:孟坤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刘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