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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与袁某甲、袁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绍诸民初字第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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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赡养纠纷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贤忠。被告:袁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彬。被告:袁某乙。被告:袁某丙。被告:袁某丁。被告:袁某戊。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尉子靖

书记员:齐海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