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女,192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甲,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被告王某乙,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被告王某丙,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原告江某于2013年4月26日因病死亡。根据法律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长:宋承峰审判员:刘叶代理审判员:康廷富
书记员:丁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