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秀英,女。委托代理人周冬实,本区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东美,女。被告吕东华,女。被告吕东宝,男。被告吕东和,男。
原告段秀英与被告吕东美、吕东华、吕东宝、吕东和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安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秀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冬实、被告吕东美、吕东华、吕东宝、吕东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秀英诉称,原告有五被告子女,现原告年老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根据目前生活水平,请一个护工,每月需要护理费不少于3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每人每月支付护理费600元。由于大女儿吕东兰已搬家,现住址不明,故原告撤回对吕东兰的起诉,等查到吕东兰的准确地址后,另案起诉。
被告吕东美辩称,不同意每月支付600元的护工费,同意轮流进行护理。被告吕东华辩称,不同意轮流护理,同意支付请护工的费用,但由于经济困难,只能适当支付请护工的费用。被告吕东宝辩称,同意轮流进行护理,不同意支付请护工的费用。被告吕东和辩称,同意轮流进行护理,不同意支付请护工的费用。
经审理查明,四被告系原告之子女,现原告年老体弱多病,生活难以自理,需要护理,原告无经济来源请人护理,原、被告也不能就护理事宜达成一致,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600元的请护工所需的费用。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年老体弱多病,生活难以自理,确需护理。由于吕东兰住所地迁移,新住所地不明,故撤回对吕东兰的起诉,原告对吕东兰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在庭审中四被告就原告如何护理在调解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避免互相推诿,还是由被告各自均等每月支付600元护理费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吕东美、吕东华、吕东宝、吕东和每月每人支付原告段秀英护理费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措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吕东美、吕东华、吕东宝各负担6元,由被告吕东和负担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安斌
书记员:陈梦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