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原告:张某树。被告:张某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张某树诉被告张某学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某某、张某树负担。
审判员:张智
代理书记员:王萍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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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原告:张某树。被告:张某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张某树诉被告张某学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某某、张某树负担。
审判员:张智
代理书记员:王萍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