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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黄某某、张某树诉被告张某学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巢民一初字第01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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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赡养纠纷文书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某某。原告:张某树。被告:张某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张某树诉被告张某学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某某、张某树负担。

审判员:张智

代理书记员:王萍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