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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赵某甲与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赵某己、赵某庚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邯县民初字第1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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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赡养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被告赵某丙。被告赵某丁。被告赵某戊。被告赵某己。被告赵某庚。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赵某甲负担。

审判员:张大为

书记员:崔永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