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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董某甲、郑某某与董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古民初字第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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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赡养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董某甲。原告郑某某。被告董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郑某某与被告董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甲、郑某某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甲、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甲、郑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白梅玲审判员:王婧代理审判员:张宁

书记员:李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