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甲。原告郑某某。被告董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郑某某与被告董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甲、郑某某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甲、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甲、郑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白梅玲审判员:王婧代理审判员:张宁
书记员:李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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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甲。原告郑某某。被告董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郑某某与被告董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甲、郑某某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甲、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甲、郑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白梅玲审判员:王婧代理审判员:张宁
书记员:李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