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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98)

(2013)成民初字第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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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赡养纠纷文书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高某甲,农民。被告高某乙,农民。

案由:赡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郭志刚

书记员:马青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