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甲,农民。被告高某乙,农民。
案由:赡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郭志刚
书记员:马青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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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甲,农民。被告高某乙,农民。
案由:赡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郭志刚
书记员:马青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