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贺祥,女,1931年8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被告徐凤玲,女,1951年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北工房****。被告徐秋菊,女,1954年出生,汉族,开滦赵各庄矿退休工人,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融园**** 被告徐焕香,女,1958年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河北,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东工房****iv> 被告徐洪章,男,1964年出生,汉族,开滦赵各庄矿社区工人,住河北省唐,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沟******>
被告徐洪江,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开滦林西矿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贺祥与被告徐凤玲、徐秋菊、徐焕香、徐洪章、徐洪江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贺祥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贺祥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贺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倪贺祥负担。
审判长:牟长青审判员:许文辉审判员:郑晓飞
书记员:陈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