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被告闫某甲。被告闫某乙。被告闫某丙。被告闫某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马宝田
书记员:王海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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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被告闫某甲。被告闫某乙。被告闫某丙。被告闫某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马宝田
书记员:王海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