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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某与闫某甲、闫某乙、闫某丙、闫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承民初字第1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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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赡养纠纷文书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某。被告闫某甲。被告闫某乙。被告闫某丙。被告闫某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马宝田

书记员:王海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