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辰,男,1988年8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康东艳,女,1965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王建章,男,1964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王辰申请执行康东艳、王建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康东艳、王建章已按判决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北民一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来生审判员:刘继霞审判员:刘庆生
书记员:周勤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